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基金会 2019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对主管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初审并指导、督促全省性基金会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我厅。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3月31日。
三、年度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基金会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财务管理和财务审计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包括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的情况;
(十)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二)基金会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各基金会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填报系统于2020年2月开通)。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同时,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主管的基金会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对外公布。省民政厅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同时,在甘肃省社会组织网公布上述报告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年度检查。对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将通过《甘肃日报》和甘肃省社会组织网公布。
(四)抽查、专项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对部分基金会进行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五、提交材料要求
(一)《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二)《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
(三)2018年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一份);
(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社会组织党建情况表》。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3月31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二)基金会可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基金会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
(四)《年度检查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五)年检报告书在报纸质版的同时须附报电子文档。
(六)打印《年检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七、年检结果的应用
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全省性基金会可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具体要求参照《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4〕123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将符合资质条件的全省性基金会纳入2020年度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数据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未参加年检、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基金会不能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年检地址: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1110室(南昌路1718号十一楼)
联系电话:8790217
附件:1.基金会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基金会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7.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8.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9.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附件:2.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3.2019年基金会年检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