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晴
搜索:
社会组织窗口
信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组织窗口 » 信息动态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函

信息来源: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作者:点击数:1690时间:2021-03-11 11:04:08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 2020年度检查的函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厅将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填报党建工作材料和年度工作报告书,对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我厅(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请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厅)。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的实效,我厅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全省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党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经甘肃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全省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请登陆gsssgj@163.com邮箱下载,密码:sgj8790229,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作出结论并加盖印章。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社会团体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二)全省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党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打印成A4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在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社会组织党组织印章或社会组织印章(代章)齐备后,报上级党组织初审后并加盖印章。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无上级党组织初审环节。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坚决制止“乱收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请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年检工作开展,同步组织实施一次“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将专项行动作为2021年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要围绕“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的主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形成具体落实方案,并如实填写“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如报送年检材料时未完成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可另行打印该表格于6月30日前单独报送。

(五)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年度年检报告书和问题整改报告提交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团体党建年检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中共甘肃省社会组织委员会(省民政厅1103室)。有党组织的社会团体要提供党组织成立批复复印件、党建活动开展情况佐证材料,并提交盖章后的章程文本。

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开展不力,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报送的党建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无特殊情况,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3.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6.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8.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9.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0.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1.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2.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4.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团体年检拟定年检结论将在甘肃省民政厅“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年检结论将在《甘肃日报》和甘肃民政厅网站公告,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

四、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电话

年检地址: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

年检工作联系电话:0931—8790217 8790218

8790219 8790229

党建工作联系电话:0931-8948572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