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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办理规定

信息来源:作者:点击数:1735时间:2015-01-01 09:54:07

 

      为促进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同时,为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外汇局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高效、规范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现对21号文所涉验资询证业务内容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线情况介绍如下:
一、再次强调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包括以货币资金、境内合法所得、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二、按有关规定确实无需办理验资手续的(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且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可由企业自行向外汇局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以办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实物出资提交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二)无形资产出资出具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三)其他出资出具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除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验资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申请表(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外汇局确认通过后,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在系统中打印出资确认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
三、出资确认登记所使用的资金折算率应以资金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没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以资金入账日开户银行的挂牌汇价为准。
四、资金汇入时境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出资办理出资确认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因分立、合并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应选择“合并分立”出资方式。
六、对于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的,且外国投资者仅以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或境内划转形式支付转股对价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将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部分或全部以境内合法所得、实物、无形资产、其他等形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股权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二)转股对价支付证明:
1.以实物支付对价款的,提交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
2.以无形资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交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3.以境外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出让方(中方)相应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境内股权出资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以其他形式支付对价的,提交转股对价已支付证明文件。
外汇局确认通过后,将给企业出具《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企业应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立及股权转让对价结汇。
七、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风险管控,确保业务办理规范、合规。如对于投资人缴款人不一致问题,虽然政策调整后外汇局不再要求投资人缴款人必须一致,但会计师事务所应提示企业咨询工商局是否要求,避免出现《验资报告》出具后工商局不认可的情况;再如因政策调整后,外汇局不再收取纸质材料(企业自行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除外),对于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出资凭证也不再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担负起审核的责任,加强对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如应关注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款项是否已对外支付等问题。
八、鉴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已于2013年5月13日正式上线,除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将不再被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在进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前,应持《介绍信》(加盖公章)向我分局申请开通业务功能,并申领业务管理员用户信息表及《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端操作讲解》。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系统操作,确保涉汇业务顺利办理。

      附件: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端讲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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