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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购买月饼赠送客户和送给员工的财税处理

信息来源:财务第一教室作者:点击数:1588时间:2021-09-11 15:25:38
中秋佳节临近,又到了发月饼、吃月饼、送月饼的时候。

但你要知道,各式各样精美的月饼里不一定有五仁,但往往有税

大家普遍关注这些问题:
企业送礼品时,应该怎么缴税,需要交哪些?
企业送礼品时,怎样送礼可以合理节税?
今天就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送礼品时,

应该怎么缴税,需要交哪些?


小小的月饼承载着浓浓的心意,但可别忽视其背后的税务风险。月饼应该缴纳哪些税?其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是要交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采购商品不管是赠送给客户,还是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均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但是需要注意,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虽然税法上做视同销售处理,但是会计准则,则不要求确认收入,所以会计记账上无需确认收入,只是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注意视同销售收入,而且视同销售收入在计算税法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是包含在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中的。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


企业在搞活动的时候向参加活动的客户赠送月饼,客户在享用月饼之前得先按“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这显然不太现实,客户既不可能当场掰下20%的月饼上交国家,也不太可能根据月饼的市场价值主动去税务局申报纳税。所以,只能是赠送月饼的企业代扣代缴。然而,现实中也很少看到企业如实申报代缴,这当然也是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个人所得的形式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纳税。

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月饼,在理论上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然而,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并未真正预扣预缴,企业要注意这是存在税收风险的。

增值税政策规定: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


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赠送客户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同时采购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账务处理:
采购环节: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确认的销售费用为采购商品的不含税价款。


企业外购商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


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采购时,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还没有认证抵扣,则可以选择“不勾选认证”。在赠送客户时,需要将商品的含税价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确认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 商品


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送礼品时,

怎样送礼可以合理节税?


这时候小伙伴可能就要问了,买礼物不仅要花钱,还要交税,就没有既赠送礼品也不用缴纳税金的方法吗?

提供几种思路:


1、员工组织中秋聚餐,聚会,一起吃月饼,这样可以团队凝聚力,还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

2、通过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奖励客户

 具体政策参考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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