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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财政部作者:点击数:1717时间:2014-04-09 09:28:21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相关链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殊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30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三)纳税人为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注意事项

关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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