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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点击数:1604
时间:2014-10-29 10:59: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上一条信息: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条信息: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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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