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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全省性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信息来源:甘肃省社会组织网作者:点击数:1809时间:2017-04-21 11:44:13

关于征求对《全省性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政策扶持,积极创设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省民政厅拟修订出台《全省性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并于4月25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张??   电  话:0931-8790218

     邮  箱:917946813@QQ.COM

 

     附:《全省性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附件

全省性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下划线部分为新修改内容)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小类标准设立,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以特定公益为目的,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在社区内活动,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以开展或参与开展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四类社会组织中涉及政治法律、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涉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前置审批的,继续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应当坚持积极引导、简政放权、依法审查、有序发展、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四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登记时,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异地商会由原籍地人民政府来函确认支持成立并确认发起单位资格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异地商会。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条  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发起人(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说明、拟成立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等;

   (二)章程草案;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成立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与之开展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型社会组织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举办者)、拟任理事(常务理事)、拟任监事、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会员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社会团体还需提供拟发展会员的名单和会员同意入会的证明文件。

   (六)社会团体、基金会应根据其业务活动领域,提交相应材料证明其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在拟成立的活动地域、行业(职业)领域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权威性。

   (七)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还需要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准确反应其特征,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七条  成立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中国内地公民;发起人应当为中国内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

    全省性社会团体会员应当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14个市(州)中至少在10个以上的市(州)有会员分布,会员分布较少的特定行业除外

    第八条  在省级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异地商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万元;在省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其中以“研究院”冠名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社会组织注册资金为捐赠资金,实行实缴制,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出资人对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出资后不再享有该资金的所有权,不得抽回和出资转让

    第九条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该社会组织首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举办者)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决定。准予成立的,发给准予成立的批复;不予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前的咨询、文件修改、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自民政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理事、常务理事、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通过。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自民政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多占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最多占理事的三分之一,理事最多占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社会团体只能设1名会长,副会长最多不超过9名;设1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最多不超过3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名誉会长不超过3名。社会团体监事超过3名以上的须成立监事会,并设立监事长。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均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和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从业人员只准受聘于一个社会服务机构。

    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干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且兼职不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凭登记管理机关所发批复文件申领法人登记证书,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四类社会组织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履行民主程序前将修改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

    第十五条  四类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前,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监督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职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三)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2015年9月25日之前登记成立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仍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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