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有:
1、工资薪金支出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只需要提供工资表、转账或现金发放证明、办理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税前扣除。
2、发放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等
公司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果是超过工资薪金14%的限额标准发放的福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专题1:企业发生工伤支出如何扣除?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十七条规定:
(1)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2)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3)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对企业员工或其家属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的扣除凭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委托税务机关代收的,应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完税凭证);(2)工会组织直接征收的,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使用《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可用银行付款凭证代替《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保部分,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以收缴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专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凭委托协议、资金支付记录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浙江国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2)企业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必须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才能享受的;(3)企业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用于参保人员的医疗性支出。【东莞国税】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如果当地社保部门实施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应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当地社保尚未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按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苏州国税】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账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账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相关支出,支付员工的辞退补偿金以包含辞退补偿条款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审批流程、员工的身份信息,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差期间的差旅费津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以包干制报销,前提是单位建立了适宜本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制度,标准合理,业务是真实的。在此基础上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不需要发票,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当合理、符合经营常规。税前扣除时,需要有差旅费报销单,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出差的证明材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规定:不征税(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公司应制定误餐补助的管理制度,按照员工实际外出天数乘以适用的标准计算,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会计处理上建议单独发放,不要并入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凭证后应附经过审批的计算表。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误餐补助,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不需要开具发票。但需要提供经过审批的误餐补助明细表、付款证明、相应的签领单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案例
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也可以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内部凭证应包括:中奖人姓名、身份证号、中奖人签字、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的收款凭证、支出凭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可以凭借资产折旧或摊销表税前扣除,但是若外购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没有取得发票等合法凭证,无法确认其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费、摊销费也不得税前扣除。特殊情形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同时按照一定的方法结转成本,成本税前扣除可以凭内部自制凭证,包括材料成本核算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但是需要注意生产相关产品购进的原材料没有取得发票,结转的原材料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案例
因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根据双方资金需要计划,甲公司为乙公司5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甲公司2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破产关闭。其债权人市农商银行将乙公司及其担保人甲公司起诉至法院。因乙公司无偿还能力,2018年初经法院调解,由甲公司代偿500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请问:甲公司形成的担保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互保属于企业融资而采用的一种通过参加担保联合体扩大融资额度的担保,应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贷款互保协议,根据双方资金需求计划,甲公司为乙公司5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甲公司2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与企业融资相关,由此造成的连带责任损失,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支出,能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相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对无法追回的金额,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备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尽快付款而提供的一种债务金额的折扣。它和原始销售业务无关,只和债权债务结算有关,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不需要发票,应当以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1、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协会会费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提示: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2020-2021年)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年度终了时需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个人抬头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发票抬头为个人。企业如果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属不征税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等税前扣除。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大部分是需要凭发票扣除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如下:1、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案例
A公司租用了某政府机关的房屋,那么A公司可以凭政府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收款凭证、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单据等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也就是说,接受自然人的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业务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只需要凭借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案例
甲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当月已经售出,由于当月没有取得发票,凭入库单、合同、以及付款单据暂估入账。后来由于供货商注销,导致进货发票永远没法取得了,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结论:采取非现金支付的,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解读:六、劳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案例
A汽车修理厂和B宾馆共同租用C物业公司厂房,A和B没有单独电表,C物业公司对供电公司支付电费,然后转售给A和B。C物业公司收到A和B电费后开具分割单,A和B根据分割单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适用水电气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没有租赁这个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案例
A公司将自有房屋全部租赁给B公司,这种情况下,B公司使用的水、电等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转售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包括单一承租方这种情况。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税前扣除呢?北京税务局答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7、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1)企业核定征税期间购入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是否需要发票没有硬性规定。 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和境外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案例
A公司委托境外非居民企业B公司设计图纸,且B公司在中国境内无经营机构和代理人,A公司所支付的境外服务费,以B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