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很实用的税务问题
信息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点击数:447时间:2024-02-25 15:41:53
1、开票IP地址混用,IP地址交叉,同一IP地址开票,是什么意思?
2、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发票,折旧费能否税前扣除?
3、一人有限公司注销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账面上都有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是否都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老师,员工驾驶工作车辆出事故,员工住院治疗费计入职工福利吗?
5、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或者股东个人将资金出借给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6、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能税前扣除吗?那么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问题一:
开票IP地址混用,IP地址交叉,同一IP地址开票,是什么意思?
答复:
IP地址为同一地址,很容易引发税务预警风险,因为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
最近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同一IP地址传输多户纳税人开票数据或者IP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IP地址变动频繁、公司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等,上述疑点都是小规模涉嫌虚开的迹象。
当然,若是真实业务,也能够提供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证据链,以及同一IP地址开票的原因(比如代理报税公司等),则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合理解释,消除税务风险嫌疑。
问题二:
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发票的话,其折旧费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题三:
一人有限公司注销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账面上都有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是否都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答复:
1、一人有限公司注销,账面上有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自然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税。
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账上的未配利润实际上就是已经纳税后的经营所得,不论在平时的分配还是注销清算时都不需要再交纳税款了。
参考:
1、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第十六条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1)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
(2)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问题五:
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或者股东个人将资金出借给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
上述借款由于不属于跟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因此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问题六: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能税前扣除吗?那么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1、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能税前扣除。因为难以证明是否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直接有关。
2、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若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